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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O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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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主任|

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以同年月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5014E號函轉知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各領受人預為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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