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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O

轉知~有關公務員任公職前已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公司為辭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意思表示,且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惟公司未能及時辦理解任登記,得否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該情事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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