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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O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同仁嚴守紀律

{{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並請酒後不開(騎)車,建立
酒駕零容忍觀念。
二、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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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