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
一、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二、 符合上述對象者,請於109年7月30日前備妥相關證件洽本室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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