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3002759號函辦理。
二、鑑於酒駕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之觀感,更嚴重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本府對於酒駕採「零容忍」之立場, 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資遵循 (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計達)。請各位同仁務必避免酒駕之違法行為,另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
三、依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函釋略以,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該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號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各機關學校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本府108年3月8日府授人考字第 1083001867號函計達)。
四、檢送市府原函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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