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WAAD172
{{ $t('FEZ002') }} 會計室|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府授主經統字第1080155198號 函辦理。
二、本次普查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統籌策劃及督導推動 辦 理,調查作業之執行依普查對象特性,由中央主管機 關及 地方政府分工辦理,詳細分工範圍及地方臨時普查 組織設 置依據,由該總處負責訂定實施計畫及相關作業 方法,於 調查開始前分行各機關實施。
三、旨揭方案規定本市設立「人口及住宅普查處」; 各區公所 設立「人口及住宅普查所」;各級普查組織行政人員由民 政、戶政、社政、軍政、警政、教育、住宅、主計有關人 員及其他公務人員調兼;各級調查人員(包括審核員、指導員及訪查員等)由上述有關機關公務人員、學校教職 員、村(里)長、鄰長及民間人士遴選擔任。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原函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人口及住宅 普查方案」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