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
請作業程序,請貴校依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一)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108年4月10日(星期三)前,填妥
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
請。
(二)學校「特教組」應於108年4月23日(星期二)前,完成學
生資料蒐集,另請依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
程序及應備資料」之(二)應備資料,協助檢視學生資
料是否完備,並進行初步評估。
(三)學校應於108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
議審慎評估。
四、本局將於108年5月20日前召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審核,會議通知及個案報告時間將另案函知申請 學校。
五、檢附「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 讀)申請及審查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