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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O

轉教育局重申~同仁留職停薪應避免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以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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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主任|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二、次查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6條第6項規定辦理」;本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略以:「......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另本市議會教育部門質詢曾提及:「有關學校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於寒暑假申請復職之人數,以及學校核定辦理之情況,建請教育局瞭解、督導、掌握類此情事,以維教師聲譽。」案經查近2年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案,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者,其未連續育嬰留職停薪之原因多為家庭因素及照顧不同子女等,即由學校逕予同意渠等之申請,與本辦法尚無不合之情事;惟為確立依法行政規範、保障同仁權益及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案件,教師留職停薪非以學期為單位者,與學校協商之,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組成諮詢小組審核,並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處,避免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影響教師聲譽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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