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摘錄教育局公文重要內容如下,意者請於8月22日(星期三)下班前將資料卡交至人事室,謝謝協助
◎機關受雇者均可報名參加選務工作,不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技工友(駕駛)、代理教師及約聘僱人員等以人事費進用者,臨時人員等其他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員,亦可參加。即凡受雇者所投勞健保單位為機關學校者,均可報名。
◎參與選務工作人員,除當日支領工作費外(主任管理員3000元,管理員1900元),另得申請補休一日,並於選務工作完成後辦理專案從優敘獎。另查本局前以100年10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3400號函層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8月10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255號函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布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
◎選務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限同個里)投票,如工作地和投票地不同里,則選務人員可撥空輪流前往各自投票地投票後再返回工作。各區公所會盡量安排選務工作人員於同里,以方便選務工作人員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
行政院106年10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9840號函核定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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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類別 選舉、 公投票數量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監察小組委員 |
選務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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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管理員 |
主 任 監察員 |
管理員 |
監察員 |
警衛 人員 |
預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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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3,000 |
2,500 |
1,900 |
1,700 |
1,900 |
1,800 |
1,900 |
1,900 |
|
二 |
3,200 |
2,650 |
2,050 |
1,700 |
2,050 |
1,800 |
2,050 |
2,050 |
|
三 |
3,400 |
2,800 |
2,200 |
1,700 |
2,200 |
1,800 |
2,200 |
2,200 |
|
四 |
3,600 |
2,950 |
2,350 |
1,700 |
2,350 |
1,800 |
2,350 |
2,350 |
|
五 |
3,800 |
3,100 |
2,500 |
1,700 |
2,500 |
1,800 |
2,500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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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所稱選舉,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之選舉;所稱公投,指依公民投票法辦理之公民投票。 二、本表支給對象,為下列各類人員: (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遴派、派充或調派之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警衛人員及預備員。 (二)監察小組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遴聘於投票日執行監察事務之委員。 (三)選務工作人員:中央選舉委員會選情中心、所屬選舉委員會計票中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於投票日辦理計票相關工作人員。 三、本表所稱選舉票數量,除立法委員定期改選,係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爰以二張票計算外,其他選舉均以一張票計算。 四、本表所列「預備員」,指經選舉委員會遴派於投票日當日預備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或監察員之人員。預備員如於投票日當日經指派擔任管理員者,依管理員之工作費支給;經指派擔任監察員者,依監察員之工作費支給。 五、選舉、公投票數量合計超過五張者,其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依選舉、公投票數量五張之工作費支給。 六、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之罷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比照選舉之工作費支給。 七、監察小組委員於競選活動期間執行監察事務時,每日發給工作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另報支差旅費,罷免活動期間執行監察事務亦同。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計算。 八、本表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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