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各位同仁大家好: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所稱「特殊原因」之內涵,業經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令核釋公告,檢送教育部令1份(如附檔),請同仁參考。
又甫接獲教育局公務信箱通知,同仁如有【原未登記於107年退休或原預計於107年以後退休者】,現有意願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亦請於1月9日(星期二)中午前填竣案附申請表送人事室彙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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