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RSFDI112
{{ $t('FEZ002') }} 生教組長|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本案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如附件)。
三、請放學時間執行交通導護時,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有發現任何異狀,歡迎逕洽本局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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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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