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EPQNG109
{{ $t('FEZ002') }} 衛生組長|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師生、家長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31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名冊如附件2)周邊人行道,自105年12月26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
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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