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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O

公告已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

{{ $t('FEZ001') }} EPQNG109

{{ $t('FEZ002') }} 衛生組長|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者已達134處,請親師生利用時間進行環境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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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