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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O

轉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自本(105)年6月1日起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事,請轉知所屬

{{ $t('FEZ001') }} FXVRI173

{{ $t('FEZ002') }} 文書組長|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6日臺教文(一)字第1050066942號函辦理。

二、檢附文件證明書防偽說明、文件證明書樣張及文件證明書範例各乙份供參。本案相關問題請逕洽外交部領務局王美儀小姐,電話:02-234329

17,電郵:mywang@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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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5') }}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