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SNXFD124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旨揭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又依上開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特定條件者,不受兼職個數2個之限制。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兼職,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另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亦適用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併此敘明。
四、檢附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