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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公告-O2

105學年度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優良教學模組甄選活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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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衛生組長|

 105學年度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優良教學模組甄選活動實施計畫

一、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委託杏陵醫學基金會「105學年度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計畫」辦理。

二、 目的:

(一) 提升教師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課程與教材研發風氣,激勵專業成長。

(二) 鼓勵教師落實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課程與教學,發展符合主題統整、跨領域協同、議題融入、創新教學等多元教學策略,以豐富性教育課程內涵、提高教學效果。

三、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 承辦單位:杏陵醫學基金會

五、 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台灣性教育學會

六、 活動對象:

(一)    高中職、國中、國小教師(含正式教師、代課教師),每件教案報名參賽人數限13人。

(二)    5縣市(基隆市、桃園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參與「105學年度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計畫」之中心學校與種子學校務必參加。

七、 競賽主題:性健康、情感教育/關係教育、網路交友防範守則、拒絕助興非法藥物使用及愛滋防治與愛滋關懷等。

八、 評分標準:教學課程的完整性及適切性30%、實用性20%、有效性20%、創意性10%、多元性10%、教學過程紀錄及反思10%。

九、 教案甄選規格:

(一) 請參考本計畫教學模組甄選規格說明(附件1)。

(二) 教案甄選所需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可逕至「杏陵基金會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sexedu.org.tw)下載。

十、 評審方式:

(一) 初審

1.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行辦理。請各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各級學校優良教案模組,國小至少2件、國中至少3件、高中職至少2(倘縣市高中職學校數不足2,得推薦1件參加),並於10651日前將推薦學校名單(附件2)及繳交教案資料與光碟一式3份郵寄杏陵醫學基金會辦理複審。

2.  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請於10651日前逕送杏陵醫學基金會會辦理。

3.  自行參賽教師,請於10651日前逕送杏陵醫學基金會辦理。

(二) 複審:由承辦單位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作品審查。

十一、  報名、送件時間及收件地址:

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優良模組名單、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參賽案件以及自行參賽教師等,自即日起至民國10651請以掛號的方式郵寄教案資料與光碟一式3份,以郵戳為憑,寄至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123樓杏陵醫學基金會紀艾旻小姐收。電話:(022915-3185紀艾旻小姐收。電話:(022915-3185傳真:(0229153317 聯絡信箱:mercymem@gmail.com

十二、     獎勵及發表:

(一) 得獎名單於1066月中旬前公布於「性教育教學資源網」(http://sexedu.moe.edu.tw/html/)及「杏陵醫學基金會」官網(http://sexedu.org.tw)之「最新消息」中,並以公文、E-mail及電話個別通知。

(二) 【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三組競賽,分組錄取特優、優等及優良及佳作等獎項,未達標準者從缺。

(三) 獎勵方式:

特優1名:頒發獎狀及等值8,000元獎品。

優等1名:頒發獎狀及等值5,000元獎品。

優良1名:頒發獎狀及等值3,000元獎品。

佳作3頒發獎狀

(四) 凡得獎之優良教案,將放在「性教育教學資源網」(http://sexedu.moe.edu.tw/html/)之「性教育資源庫」提供分享與下載。

十三、  活動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還,請自行預留底稿。入選作品之參賽者須同意該作品與作品內容素材之著作財產權屬主辦單位與作品參賽作者所共同所有。本作品參賽作者同意主辦單位對於本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擁有專屬無償使用權,得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推廣、公布、發行和以其他合作方式利用本作品內容,以及行使其他法定著作財產權所包括之權利,並視需要得請參賽者無償配合修改。

(二) 若參賽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經有關機關處罰確定者,將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所發放之獎金、獎狀及取消敘獎。參賽作品若涉及違法,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 參賽者不得運用已獲獎之同一作品投稿本次甄選活動,亦不得於本活動期間同時參加其他競賽,違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四) 參賽作品內容以自行開發製作為主。若引用他人之圖片、影音與文字等,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並註明出處。

(五) 避免在參賽作品中直接呈現他人網頁。

(六) 作品繳交期限截止後,參賽者不得再新增、刪除或修改。

十四、  經費:

  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學年度校園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實施計畫」委辦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     本實施計畫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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