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ladmin
{{ $t('FEZ002') }} 事務組長|
1. ,申請活動以市府一級機關為主辦單位,且內容為公益、文化、藝術展演及其他政令宣導活動,可借用日為110年5月10日至110年5月24日,共15天,如有符合上開說明二的活動需求,可於110年3月30日前提出申請。
2. 教育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如有使用場地需求,尚無帳號者,先填具「臺北市政府員工愛上網學校公務帳號申請表」,其他詳如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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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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