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參照教育部11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面向計畫及預算考核項目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評鑑指標:
(一)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等)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
(二)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二、次依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女性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一、辦理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年至少四小時」,併予敘明。
三、爰請貴校依前開規定,妥善規劃並督促所屬(編制內)人員完成當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時數,並落實校內追蹤、提醒及督導機制。本局將於學年度終了後另函瞭解所屬人員研習完成情形,未符合規定者,將賡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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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8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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